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海县大长山岛镇纳百川唱吧,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环海路53号。
经营者:何玉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长海县。
被告:石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长海县。
审理经过
原告长海县大长山岛镇纳百川唱吧诉被告石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海县大长山岛镇纳百川唱吧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海县大长山岛镇纳百川唱吧撤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海县大长山岛镇纳百川唱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