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俊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梅,北京市元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北京市元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5号世宁大厦4层408室。

法定代表人:邹洋,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枫,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欢欢,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杨俊英诉被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杨俊英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俊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俊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俊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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