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先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邹昌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先贵与被告邹昌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先贵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本院不予退还。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谭逢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伍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