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白银市平川区兴平南路。
法定代表人:杨涌,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培河,该社职员。
被执行人:刘建科,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白银市平川区。
被执行人:刘建娜,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白银市平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建科、刘建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403民初8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6月29日以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甘0403执5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祥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世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