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马某1,女,回族,住临夏市。
被告:马某2,男,东乡族,住临夏市。
审理经过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马某1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马某1以与被告调解处理为由的撤诉理由成立,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马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马某1承担。审判人员审判员祁晓贤
裁判日期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何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