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晋中市邦兴锅炉厂,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潇河产业园区榆林街。
投资人:赵富贵,总厂长。
被告:王冬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晋中市邦兴锅炉厂与被告王冬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晋中市邦兴锅炉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