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芮城县永乐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景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芮城县xx镇xx区xx组,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山西爱尔家纺有限公司。
地址:芮城县永乐南路。
法定代表人:姚宏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芮城县古魏镇县南村一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股东。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爱尔家纺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8日诉讼本院,申请人于同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的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
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