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永,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锋,河南银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港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71718225K。
法定代表人:陈继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图,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与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72元减半收取计4786元,由原告王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