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恒安模板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梅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绍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青,员工。 委托代理人:冯美渊,员工。 被告:武汉锅炉集团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 法定代表人:李国安,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恒安模板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锅炉集团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恒安模板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恒安模板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恒安模板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武汉恒安模板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金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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