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候某,女,汉族,现住临夏市。 被告:杨某,男,汉族,现住临夏市。
审理经过
原告候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候某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丽萍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