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候某,女,汉族,现住临夏市。         被告:杨某,男,汉族,现住临夏市。        

审理经过

原告候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候某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丽萍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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