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奉化市鑫达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奉化市鑫达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华峰塑业锁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2015)甬奉江商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奉化市鑫达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华峰塑业锁具有限公司已歇业,其名下无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奉化市鑫达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奉化市华峰塑业锁具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奉化市鑫达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5元、执行申请费127.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浙0283执13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