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徐佳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申请人于伟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乾安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徐佳冰与被申请人于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欲向本院起诉,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董航名下财产1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申请人于伟超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 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继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