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决计,曾用名谢堆继,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双峰县。曾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0年11月26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决计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印章罪一案,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闽0302刑初60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决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5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谢决计伙同同案人朱再安(另案处理)租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下黄村下黄1xx号二楼民房作为仓库,由被告人谢决计购置电脑、打印机、雕刻机、切割机等设备,并向同案人朱再安传授上述机具的使用方法及制作假印章、假证件的方法。后二人在莆田市区××加油站等处分发代办证件、印章等小卡片后,客户通过手机、微信等联系同案人朱再安,定制或购买虚假的身份证、印章、证件等,同案人朱再安、被告人谢决计以人民币4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并通过wxid-prm0ofpu8op22、xjj7273010288两个微信账号进行收款。2019年12月10日,公安民警在上述民房内抓获同案人朱再安,现场查获并扣押莆田市秀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莆田市公安局北高派出所户口专用章、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秀屿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等国家机关印章135枚,四川省巴中市平昌一中、莆田市秀屿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中国工艺美术学会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154枚,福建省莆田市军分区司令部证件专用章1枚,其他印章13枚,居民身份证5张、居民户口簿1本、企业资质证书1张、毕业证书1张,空白印章110枚、公章模具56个、身份证模具16张、空白营业执照13张,电脑主机2台、中易雕刻机1台、电脑手写板1个、印章切割机1台、公章模具打印机1台、VIVO手机2部、小广告6张等物品。经鉴定,上述印章、居民身份证、资格证书等均系伪造。经查,至案发时,被告人谢决计、同案人朱再安已非法获利人民币91289元,用于二人共同开销。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谢决计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霞林派出所接受调查。

原公诉机关在原审法庭当庭宣读、出示以下证据:证人林某、刘某、阮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微信账号信息及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账号收入统计,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账号资料及交易流水,淘宝订单信息,银行卡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执法记录仪录像光盘,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莆田军分区证明,城厢分局鉴别居民身份证证明书,仙游县第二中学证明,福建省大川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行政人事部证明,假公章名册及印文,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福建锐眼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复函、营业执照、关于印章保管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书,强制措施,人员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被告人谢决计及同案人朱再安、陈郎、郑良新、林贞的供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谢决计伙同同案人多次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135枚,情节严重;多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154枚;多次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5张;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印章1枚,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91289元,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印章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谢决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谢决计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继续向被告人谢决计及同案人朱再安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一千二百八十九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原告诉称

原审被告人谢决计上诉称:其没有伪造福建省莆田市军分区司令部证件专用章;其于2015年6月告诉朱再安再做约一个月后就没有再参与本案;其具有自首情节,且患有疾病,请求二审改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谢决计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谢决计关于其没有伪造福建省莆田市军分区司令部证件专用章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综合谢决计、朱再安的供述,及相关搜查、扣押法律文书及扣押清单、现场照片予以认定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谢决计关于其于2015年6月告诉朱再安再做约一个月后就没有再参与本案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关于此节的辩解得不到相关证据证实,且本案系共同犯罪,原判认定相关事实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决计伙同同案人多次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135枚,情节严重;多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154枚;多次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5张;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印章1枚,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91289元,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印章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原判在综合谢决计系累犯,对部分犯罪事实成立自首等相关量刑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谢决计关于其患有疾病亦非对其改判的理由。故上诉人谢决计关于量刑部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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