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利泉,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汉族,文盲,现在山东省任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602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利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被告人王利泉退赔被害人116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2019年6月21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8刑更229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利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山东省任城监狱于2021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任城监狱称,罪犯王利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利泉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表扬奖励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利泉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利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利泉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进步 审判员  胡召银 审判员  孙 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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