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申拓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

法定代表人:沈燕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金艳,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李丹丹,女,****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孟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申拓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拓公司”)与被申请人李丹丹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拓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2020)办字第3158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李丹丹未向仲裁委员会如实陈述其存在兼职行为,影响申拓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也没有如实陈述已经知晓公司考勤制度的事实。申拓公司认为李丹丹存在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李丹丹辩称,其使用公司会议室进行视频教学的行为得到了公司的许可,公司未及时告知其考勤制度,其不存在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行为,故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劳人仲(2020)办字第3158号仲裁裁决:上海申拓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丹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3,2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拓公司系以试用期内兼职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但其未能证明李丹丹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或相应的规章制度依据。仲裁委员会已查明,申拓公司知晓李丹丹兼职情况,且申拓公司未举证证明已经告知李丹丹考勤制度。故申拓公司以李丹丹隐瞒兼职情况及知晓考勤制度为由,主张其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决并无不当。申请人申拓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上海申拓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2020)办字第315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申拓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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