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寿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赵国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寿才与被告赵国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寿才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寿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李寿才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忠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陶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