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1层105单元。
负责人:徐红霞,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北京市尚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红霞,北京市尚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雅菲。
审理经过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陈雅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8404.67元和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利息14284.98元、罚息15927.91元、复利8348.228元),前述款项合计106965.78元,及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及理由:陈雅菲曾办理了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在7万元循环额度内放款,履行了放款义务,然而被告未依约还款, 故原告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否则属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经本院审查,无法核实本案被告的身份信息,应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