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国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李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李子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西路市。
被执行人:曹延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高国建与李金龙、李子哲、曹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金龙、李子哲、曹延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金龙、李子哲、曹延良履行义务,但执行人李金龙、李子哲、曹延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划拨被执行人曹延良在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镇支行账号27×××39的存款36500.0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曹延良在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镇支行账号27×××39的存款2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