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清江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中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游昭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执行人:邓耀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县。
审理经过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耀平、游昭玉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9)湘0421民初363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邓耀平、游昭玉未能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并向被执行人邓耀平、游昭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邓耀平、游昭玉的银行存款31113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