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水明,男,1965年8月出生,汉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李新艳,女,1979年9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张保恩,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吴水明与被申请人李新艳、张保恩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新4322民初555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新艳、张保恩名下各价值19万元的财产,共38万元。申请人吴水明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被申请人李新艳、张保恩名下各价值19万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哈那提别克阿美
审 判 员 杰克森阿迪力汗
审 判 员 毛肯哈布德力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