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重 庆 市 南 川 区 人 民 法 院 原告:杨祥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茂,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重庆市大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小南街(盛丰源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093034471。 法定代表人:肖代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刘函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第三人:杨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祥瑞与被告重庆市大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函昊、第三人杨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祥瑞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祥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祥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祥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60元,减半交纳3730元(原告已预交),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冯 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卢 爽 书 记 员 龙军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