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晶。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力,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谢锡亮艾灸养生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汇景豪苑第25幢M116、117号。 经营者:景虹。 被告:潘备良。
审理经过
原告贺晶与被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谢锡亮艾灸养生中心、潘备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贺晶在本院依法送达限期交纳公告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公告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贺晶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贺晶负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 应丽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秦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