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赵春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辛集市。

申请执行人:李春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执行人:杨树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

被执行人:杨晓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春枝与杨树林、杨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赵春莲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赵春莲称: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冻结了杨树林的工资卡,工资卡中的存款是其与杨树林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请求解除对杨树林银行卡的冻结。

申请执行人李春枝称:杨树林是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冻结其银行账户符合法律规定,即使工资卡中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也有属于杨树林的部分,不能解除冻结。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查明,李春枝与杨树林、杨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一、杨树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春枝借款本金1300000元。二、杨树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春枝从2018年5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以本金1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三、杨晓慧在其提供的张家口市折价、拍卖、变卖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李春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冀0791执818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查封、冻结、划扣、提取被执行人杨树林、杨晓慧130万元存款或其他资产。现已经冻结杨树林、杨晓慧的全部银行账户。

另查明,赵春莲与杨树林系夫妻关系,本院没有查封、冻结赵春莲名下财产。赵春莲称杨树林名下中国工商银行62×××39号银行卡系杨树林的工资卡。

上述事实,有本院(2019)冀0791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书、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7民终6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20)冀0791执818号执行卷宗材料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树林作为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划扣、提取其名下等额于其未履行债务本金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其工资卡账户内的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但该存款中有属于杨树林的部分,因银行账户不具有可分割性,所以本院将账户进行整体冻结。现阶段本院仅是对存款进行了冻结,并没有实际划扣其账户内全部金额,同时也未查封、冻结、划扣、提取赵春莲名下属于其与杨树林夫妻共同财产中杨树林的部分,已经考虑到异议人所提出的意见。本院在最终划扣被冻结存款时,将会对全部待执行财产综合计价之后考虑给被执行人配偶预留属于夫妻财产中配偶一方二分之一的份额,而不能在现阶段直接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赵春莲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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