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殷才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吕益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李好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东,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殷才标、吕益忠与被告李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玲独任审判,于2021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才标、吕益忠、被告李好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建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原告诉称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李好平赔偿两原告损失:出租车租金9880元(260元/天×38天)、驾驶员误工费13680元(180元/天×2人×38天);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二、被告答辩意见:原告吕益忠的原告主体不适格;修理厂出具的证明无关联性;长运出租车公司出具的证明无关联性;案涉车辆被扣系行政行为,损失不应由被告负担;原告诉请的损失不合理,实际上出租车租金每日只有80元;而且出租车司机代班很正常,换车开也很正常,原告诉请的误工损失不合理;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事故及责任认定情况:2020年12月24日15时28分许,被告李好平驾驶丽水079277二轮电动车沿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丽阳路440号门口路段处,借用机动车道由西往北方向左转时,遇原告殷才标驾驶×××号小型轿车沿丽阳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该路段停车礼让行人后再次起步行驶,两车在机动车道内的人行横道线上发生碰撞,造成被告李好平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好平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殷才标负事故次要责任。
四、车辆损失情况:×××号小型轿车系出租客运汽车,原告殷才标、吕益忠系该车辆白班及夜班驾驶员。事故发生后,该车于2020年12月30日被扣押,于2021年2月3日领回。次日车辆被送往丽水市小应恒立汽车修理厂修理(共修理2日)。
裁决结果
本院查明 两原告系案涉出租车驾驶员,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停运损失,两原告有权予以主张,故两原告均主体适格。事故导致车辆被交警部门依法扣押以及车辆受损需维修,在扣押期间及维修期间产生的停运损失,应参照事故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分别予以承担。结合事故责任,本院确认两原告的停运损失由两原告自负40%,由被告李好平赔偿60%。根据本地市场行情,本院认定案涉车辆停运损失为每天350元,停运期间包括扣押期间及维修期间共计36.5天,故停运损失共计127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好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殷才标、吕益忠停运损失7665元(款付至原告吕益忠邮政储蓄白云支行账户×××)。
二、驳回原告殷才标、吕益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两原告负担94元,由被告李好平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