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注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执行人:陈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执行人:陈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0)湘0112民初18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注林与被执行人陈琪、陈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依法查封了陈琪与案外人杨丹共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路××号××小区××栋××室(权证号码分别为:×××79、×××65)的房屋产权,因被执行人陈琪仍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2日裁定拍卖陈琪与案外人杨丹共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路××号××小区××栋××室(权证号码分别为:×××79、×××65)的房屋产权,后于2021年3月8日在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房,2021年3月9日,买受人张凤(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8112××××)以106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拍卖款1065000元,经本院处置后无残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陈琪与案外人杨丹共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路××号××小区××栋××室(权证号码分别为:×××79、×××65)房屋的查封,注销上述房屋上的抵押登记,抵押权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他项权证号码:×××21; 二、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路××号××小区××栋××室(权证号码分别为:×××79、×××65)的房屋所有权归买受人张凤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凤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张凤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俊 审 判 员  贺 靖 审 判 员  易超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彭勇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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