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45号。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冶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北开发区怡和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著,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北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冶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20)鄂0281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