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倪亚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燕,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正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原审被告:黄学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原审被告:吴蔚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原审被告:江苏联冠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兴白熊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学祥,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苏联冠科技发展有限,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兴白熊路**号2号。
法定代表人:黄学祥,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倪亚荣因与被上诉人叶正祥、原审被告黄学祥、吴蔚勇、江苏联冠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江苏联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3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倪亚荣于2018年7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倪亚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倪亚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倪亚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