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太行大道与九山路南延交叉路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红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亮,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平连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执行人平永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平连生、平永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19)豫0782民初30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元,利息122345.84元(息至2019年3月31日)及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23.5元、执行费1238元。逾期未履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豫0782民初30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裴 峰 审判员 李龙山 审判员 翟福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