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莫浩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化州市下郭开发区。

被告:陈建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化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莫浩信诉被告陈建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浩信到庭参加诉讼,陈建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莫浩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建清归还我钢材款:697200元,利息按3%计(从2017年8月26日至12月11日)221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建清从2012年至2013年做建筑工程,到下郭莫浩信钢材加工厂购买钢材。于2017年8月26日由被告结算写下欠据,欠款697200元正。并在欠据上签字。被告购买我钢材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但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不还款。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提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陈建清不作答辩,也未递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欠原告钢材款共697200元,被告陈建清写下欠据交原告收执,欠据内容为:欠据“今欠到莫浩信钢材款陆拾玖万柒仟贰佰元正(¥:697200元),我因做建筑工程资金周转困难。我自愿付3%的利息及补偿莫浩信做钢材生意经济损失。特立此欠据为凭。欠款人:陈建清身份证号码:4409249241962091136住址:播××××村电话:178××××2017年10月26日”。为此,原告于2017年12月14日诉至本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建清归还我钢材款:697200元,利息按3%计(从2017年8月26日至12月11日)221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莫浩信与被告陈建清构成买卖关系,被告陈建清欠原告莫浩信的钢材款697200元,有被告亲笔签名的欠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归还钢材款697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欠据》中约定被告同意付3%的利息及补偿给原告莫浩信,双方的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从2017年8月26日至12月11日共221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建清经本院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陈建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钢材款697200元及利息22100元给原告莫浩信。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93元,减半收取计5496.5元,由被告陈建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