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润卫,****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员,住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作辉、王喜英,系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郝润卫与被上诉人李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0)辽0281民初5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郝润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郝润卫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6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48元,由上诉人郝润卫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