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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机关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麦誉严,男,****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公民身份号码XXX,黎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白沙县。因涉嫌犯诈骗罪,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沙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海南省白沙县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白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麦誉严犯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琼9025刑初11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麦誉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人麦誉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卢某人民币7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麦誉严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白沙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麦誉严申请撤回上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撤回抗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麦誉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上诉人麦誉严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麦誉严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置,该申请及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撤回抗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准许上诉人麦誉严撤回上诉。

二、准许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撤回抗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蔡汝乐

审判员周永高

审判员庄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敏

书记员詹凌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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