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哈尔滨言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恒大街300号21栋3单元6层2号(住宅)。 负责人:董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北京君永(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维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言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维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言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言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哈尔滨言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哈尔滨言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孟祥秋 ()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