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向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参王朝(河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永德,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徐向新与参王朝(河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徐向新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徐向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4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