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崇日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鸭绿江小区2号楼*单元*室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黄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付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崇日辉与被告黄量、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崇日辉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崇日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崇日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0元,由崇日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