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南密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899651994W。 负责人:黄能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延源,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夏璐,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职工。 被告:钟立榜,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与被告钟立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于2021年8月12日以钟立榜已偿还债务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计176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负担。 -2-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苏万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飞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