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加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广、杨莹莹,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北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55951540D。
法定代表人:古静,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住所地:南阳市。
被告: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1174261A。
法定代表人:董骝,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宇,北京市索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张加安与被告南阳市北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加安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南阳市北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9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以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限额为395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060602126820210000014)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加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南阳市北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