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文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
原告:杨振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
被告:谢保丰,男,****年**月**日出生,涉县人。
被告:涉县润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涉县索堡镇索堡村东街1314号。
被告:贾宜丹,武安市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
审理经过 原告范文香、杨振华与被告谢保丰、涉县润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贾宜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范文香、杨振华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文香、杨振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范文香、杨振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24元,减半收取计5462元,由原告范文香、杨振华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游明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炳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