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刘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乃琛,山东中论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宝,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相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俊学,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日照市新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经济开发区秦皇岛路南、太原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5890878XM。

法定代表人:周阳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伟,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杨通、原告刘晓诉被告刘相余,第三人日照市新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杨通、原告刘晓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通、原告刘晓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杨通、原告刘晓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通、原告刘晓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丁 浩

人民陪审员  秦绪礼

人民陪审员  孙钦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申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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