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
被告:刘某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
被告:赵某某,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金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彭家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