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刘华,男,瑶族,住湖南省中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其海,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四川蜀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候区燃灯寺路56号1幢1楼营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041015XL。 法定代表人:钟红燕。 被告:龙开林,男,侗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审理经过
原告梁刘华与被告四川蜀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开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梁刘华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梁刘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梁刘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梁刘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曾凡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石小军 书 记 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