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效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现住山西省寿阳县。潞安新元煤矿工人。

被告:康慧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现住本村。

审理经过

原告吴效国诉被告康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海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效国、被告康慧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康慧琴偿还原告吴效国人民币二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7日被告康慧琴向原告吴效国借款现金二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三个月(2017年7月27日之前还清)用于还别人借款,被告康慧琴借款后至2021年4月8日未能偿还所借原告吴效国的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在借款期间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延,最后被告不接原告电话,为此原告无奈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借条上的20000万元写错了,应该是20000元。我认可这2万元借款。我一共欠被告13万元,2017年8月1日我们在寿阳县公证处写过一个还款协议书,每月还款500元直至还清为止,从还款协议生效开始一直在履行,还了2万多元,都是以现金给付被告。我认为原告是重复起诉,被告一共起诉过我八次了,都是驳回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7日被告康慧琴向原告吴效国借款现金2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三个月(2017年7月27日之前还清)用于还别人借款。2017年8月1日原被告在寿阳县公证处达成一个还款协议书,约定从2017年8月1日起被告每月还款500元直至还清为止。本院(2018)晋0725民初1282号判决书认定,2017年4月27日被告康慧琴向原告吴效国借款现金2万元整,2017年3月17日被告康慧琴向原告吴效国借款现金7000元。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8月签定的还款协议书是有效合同,约定的内容双方均应遵守,在被告康慧琴归还1000元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剩余26000元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依法驳回原告吴效国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借条一份、还款协议一份、(2018)晋0725民初1281、1282、1283号民事判决书、(2020)晋0725民初287号、997号民事判决书、20000元还款收据、10000元还款收据、10300元还款收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8)晋0725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里的借款20000元和在本案起诉的20000元是同一笔借款,原告吴效国属于重复起诉,应驳回原告吴效国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效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效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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