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745号甘肃省公路招待所2、3、4楼。
负责人张国民,该营业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永德,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小敏,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莉,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刘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0)甘7101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刘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莉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支付保险理赔款21074.19元、逾期保费2771.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20元,申请执行费266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3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莉于2021年4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元、5月15日前支付1000元、余款22385.09于6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266元,被执行人刘莉已于2021年3月15日缴纳至法院账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于2021年3月17日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兰州铁路运输法院(2021)甘7101执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红林
审 判 员 姜 涛
审 判 员 张新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胡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