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会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蛟河市天岗镇永胜村五家子屯。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杨会平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21)吉0281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会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判决书生效后杨会平未主动缴纳罚金。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执行,要求杨会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本院缴纳罚金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杨会平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查明,杨会平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有银行开户信息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暂未发现杨会平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杨会平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会平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蛟河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1执10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袁 君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赵宏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