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于江,男,汉族,1959年1月19日,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申请人:刘海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

第三人:刘红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于江与刘海燕、刘红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的(2021)豫0703民初112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海燕、刘红燕存款4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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