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佟琪,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被告:宿州市恒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宋庙村303省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赵想。
被告:潘维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佟琪与被告宿州市恒远商贸有限公司、潘维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佟琪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佟琪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64元,由原告佟琪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福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