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永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德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德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7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代红,总经理。 被告:国乾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永立诉被告德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国乾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永立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永立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永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由王永立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三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苗雅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