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永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德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德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7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代红,总经理。 被告:国乾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永立诉被告德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国乾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永立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永立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永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由王永立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三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苗雅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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