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步爱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方山县圪洞镇糜家塔村人,现住城北商贸区。
被执行人:闫玉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方山县峪口镇前南村人,现住运城市盐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步爱成与闫玉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闫玉情给付申请执行人步爱成人民币25100元,并由被执行人闫玉情负担案件受理费264元,申请执行费277元。现申请执行人步爱成书面提出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晋1128执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