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祁连山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唐小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晶晶,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承军,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大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华峰大厦第****v>

法定代表人:劳晃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兰州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兰州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劳健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肃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大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伟、劳健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0)甘0191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甘肃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甘肃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0)甘0191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34元,减半收取7367元,由甘肃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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