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建波,男性,1973年08月25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徐蒙蒙,女性,1987年09月27出生,汉族,住宝市故县。
被执行人:周金金,男性,1987年01月13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建波与徐蒙蒙、周金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宝市人民法院(2016)豫1282民初34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执行人徐蒙蒙、周金金的银行存款。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