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陈福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
审理经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4)杭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福昌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福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7年7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6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以罪犯陈福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福钒,闽西监狱民警黄某、郭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福昌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陈福昌系职务犯罪罪犯,建议对其裁定减刑时从严把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福昌系病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能完成力所能及的各项任务,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累计考核分1145分(前次减刑兑换表扬后余留考核分150分),共兑表扬二次。该犯应履行的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均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福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鉴于罪犯陈福昌系职务犯罪罪犯,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又因罪犯陈福昌系老年犯、病犯,对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福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